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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方案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潍坊市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制订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方案。
一、污染现状
我市属典型的煤烟型污染城市,造成大气污染的根源是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和车辆尾气污染。全市工业及社会生活年燃煤总量600万吨,产生废气560亿标立方米,占排放废气总量的72%,排放的燃煤废气基本上没进行脱硫处理。1996年,市区大气中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高达167微克/立方米,为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2.8倍,比我国北方城市平均值高出84微克/立方米,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为331微克/立方米,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131微克/立方米。随着城市的发展、燃煤量的增加以及汽车保有量的扩大,如不采取强有力的防治措施,大气污染将日趋严重。为全面实施“生命工程”,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必须在治理水污染的同时,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防治目标
到2000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潍城、奎文二区环境空气质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143微克/立方米,氮氧化物48微克/立方米,总悬浮微粒250微克/立方米;全市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年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33.5万吨、7.5万吨和7.9万吨以内。到2010年,市区环境质量力争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
三、防治措施
(一)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增强防治环境污染的自觉性。
(二)在城市建设中,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新建小区和旧城改建中,首先确定热源和供热设施的位置。
(三)增加集中供热、联片取暖面积。加快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尽快建设完善丁家道口热电厂,2005年建成友谊热电厂。在集中供热区内禁止新上分散的采暖锅炉,逐步拆除原有锅炉。到2000年市区禁止新上10T/H以下的供暖燃煤锅炉。
(四)建设烟尘控制区。从1998年起,市区建成区全部建成烟尘控制区,实行以下管制措施:
1、禁止新上1T/H以下(含1T/H)的燃烧原煤锅炉、茶水炉,禁止新上燃烧原煤窑炉。
凡新建或更新改造锅炉、窑炉(含燃油、燃气)的单位,必须首先到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原有的1T/H以下(含1 T/H)的燃烧原煤锅炉、茶水炉,1998年底以前,4 T/H以下(含4 T/H)的燃烧原煤锅炉,1999年底以前,改烧管道煤气、油、电或型煤等清洁燃料。
3、凡进入我市销售和经营的各种锅炉、茶炉必须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市区内禁止销售1 T/H以下(含1T/H)的燃烧原煤锅炉和燃烧原煤茶水炉。
4、禁止一切单位销售和使用含硫量大于1.5%和灰分高于27%的各种煤炭。
5、加快城市煤气化建设,向居民及公福单位提供清洁燃料。禁止所有经营性炉、灶使用原煤(含单位食堂炉、灶)。凡在煤气服务区内的炉、灶必须改烧煤气或其它清洁燃料。
6、加强对二氧化硫排放的控制。新上燃煤锅炉必须配备除尘脱硫装置,原有的锅炉1999年底前全部安装脱硫设施。
7、禁止在市区建成区及规划区内建设炼钢、炼铁、电石、水泥等粉尘污染严重的项目。原有的生产企业、生产单位,必须于1999年底以前对排放废气实施净化措施,实现达标排放。
8、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名录上的设备,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淘汰生产工艺。
9、加强车辆尾气的污染防治,汽车年检部门要严格把关,汽车尾气不达标者不得上路行驶。逐步推广使用无铅汽油,到2000年所有汽油车全部燃用无铅汽油。市区禁止拖拉机行驶。
10、实施废气排放总量控制。分别下达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将其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通报情况。
11、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措施,限期治理的决定由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下达。限期治理单位名单由市环保局按区域分期分批另行下达。限期治理单位必须按期完善治理任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报批评。
四、任务分解
(一)集中供热、联片采暖及煤气化工程建设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炉、灶及原煤的销售管理由市环保局、贸易局、工商局负责。
(三)对限期淘汰的工艺设备及限建、限改的炉、窑、灶,由市经贸委等部门负责。
(四)锅炉、窑炉炉前型煤机的推广、应用由市环保局负责,高硫分、高灰分原煤的限制使用由市贸易局负责。
(五)车辆尾气的污染防治,由市环保局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领导
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扎扎实实地完成方案中提出的各项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要具体负责排污总量指标计划的编制和限期治理计划的下达,监督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每半年一次向市政府写出执行情况报告。市环保局各分局按管理权限在本辖区内实施监督管理。为加强组织领导,市里成立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名单另行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分工和职能认真落实本方案,并安排专人负责,制定具体措施,加大治理力度和资金投入,每季度一次向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报告执行情况。各级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增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结合开展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活动,集中人、财、物力,切实搞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全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更大发展。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煤炭含硫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1]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山东省于2001年4月发布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我市于1997年印发的《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中,规定的烧煤含硫量控制指标(1.5%)已不能满足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总量控制指标,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市政府确定,将我市用煤含硫量控制指标由1.5%调整为1%以下,在我市辖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硫量大于1%的各种煤炭。
潍 坊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强城市市区交通干线两侧
及敏感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潍政发[200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近几年来,市及各县市城区、交通干线两侧建设了一批烧窑、铸造等污染项目,不仅严重污染了环境,也给人民的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城市环境的好坏直接制约城市经济的发展,为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现就加强城市市区、交通干线两侧及敏感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烧窑、碎石、铸造、锻造、钢砂等严重污染大气项目的建设,在下列区域内禁止以上项目的建设和生产。
(一)市及县市建成区及规划区范围内,规划区外1公里范围内。
(二)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交通干线两侧1公里以内(其中碎石、烧窑2公里内)。
(三)城镇驻地规划区范围内。
(四)机场周围2公里范围内。
二、在禁止建设区域内现有的烧窑、碎石必须于2003年底以前完成搬迁任务;铸造、锻造、钢砂等严重污染大气的生产厂点,由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制订规划,提出限期治理和搬迁的意见,限期治理要在2002年底以前完成,对确定搬迁的企业,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搬迁任务。在建尚未投产的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停止建设,并不准投入生产。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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